海报新闻记者钟浩然报道,近日,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温州文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温州文旅集团”)作出行政处罚。因其3个停车场未按规定办理定价审批手续,收费高于政府指导价,被依法收取19万元。经查,涉案三个停车场分别为南塘凤梦街北段4-5号楼地下停车场、7号楼地下、上层停车场,原为温州安居房发展有限公司(市国资委100%控股)旗下房产。 2010年利用市财政资金建设,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。 6月2日021号文件显示,根据相关文件要求,该批停车场划转给温州文旅集团,但后者未向温州市发改委办理定价审批手续。自2021年9月、2023年9月起,集团将上述停车场分别出租给两家服务公司,并明确停车收费标准),7号楼地下停车场(53个车位)“15分钟免费,15分钟至2小时加收10元,每小时加收5元,每日上限50元”; 7号楼地面停车场(14个车位)实行“15分钟免费,15分钟至3小时10元,3至12小时15元,12至24小时25元”。上述收费标准超出了《暂行办法》中规定的“30分钟免费、30分钟以上5元/车、200元/月”的政府指导价。《温州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》(温政发[2016]35号)。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成温州文旅集团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十二条规定,构成“不执行政府指导价”的违法行为。考虑到该公司在办案过程中主动提供了租赁合同及相关证据,违法事实属实,根据处罚较轻的情况,但因累计超额未能退还买家,最终作出伊桑一般处罚决定:依据《中华民国物价法》第三十九条及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:一般价格一般价格一般价格一般价格一般价格价格因价格违法行为,处罚金19万元。罚款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。公开信息显示,温州文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7月1日,是温州现代服务业发展集团旗下国有控股企业,注册资本10亿元。集团主体由温州现代服务业发展集团所属明城资产公司、华侨饭店、天都酒店、现代旅游投资公司、电影公司、雁荡院线等六家二级公司合并而成。